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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商业保理公司执照转让协议

时间:2024-05-03 19:17:16 来源: 点击:504次

1. 本协议由上海商业保理公司(以下简称“转让方”)和受让方(以下简称“受让方”)签订,旨在规定转让方将其商业保理公司执照转让给受让方的相关事宜。<

上海商业保理公司执照转让协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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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转让方权利和义务

2.1 转让方确认其拥有上海商业保理公司的合法执照,并保证该执照的真实性和有效性。

2.2 转让方同意将其商业保理公司执照无偿转让给受让方,并在转让完成后,不再对该执照享有任何权益。

2.3 转让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时,不存在任何与商业保理公司执照相关的争议、纠纷或法律诉讼。

3. 受让方权利和义务

3.1 受让方确认并同意接受转让方无偿转让的上海商业保理公司执照,并承诺合法使用该执照。

3.2 受让方同意在取得商业保理公司执照后,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并按照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要求开展商业保理业务。

3.3 受让方承诺在使用商业保理公司执照期间,不得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方,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4. 执照转让手续

4.1 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业保理公司执照的原件,并保证其真实有效。

4.2 受让方应在接收商业保理公司执照后的10个工作日内,办理相关过户手续,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。

4.3 受让方应承担因商业保理公司执照转让而产生的相关费用,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、变更登记费等。

5. 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

5.1 双方同意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5.2 如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,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时,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。

5.3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。

6.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

6.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,并在商业保理公司执照转让完成后终止。

6.2 本协议终止后,受让方应及时办理商业保理公司执照的过户手续,确保合法使用执照。

7. 其他事项

7.1 本协议未尽事宜,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,并以书面形式作为补充协议的附件。

7.2 本协议一式两份,转让方和受让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
以上为上海商业保理公司执照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,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在签署协议前仔细阅读并理解其中的条款,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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