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险代理空壳公司收购协议书<
本协议书由上海保险代理公司(以下简称“甲方”)与空壳公司(以下简称“乙方”)签订,旨在明确双方在保险代理业务收购方面的权益和义务,加强双方的合作与发展。本协议书的签订是基于双方自愿、平等、互利的原则,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。
二、背景
1. 甲方是一家在上海地区具有良好声誉和业务基础的保险代理公司,拥有丰富的和专业团队;
2. 乙方是一家具备保险代理牌照但业务发展不佳的空壳公司,希望通过收购来实现业务转型和发展。
三、收购内容
1. 甲方将以现金方式收购乙方100%的股权;
2. 甲方将承担乙方的全部债务;
3. 甲方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业务资源,帮助乙方实现业务转型。
四、交易方式
1. 双方确认本次收购为现金交易,交易款项将在协议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;
2. 交易款项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,款项到账后,乙方应立即移交股权。
五、保密义务
1. 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应对相关交易和商业机密保密,未经对方书面同意,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;
2. 双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,确保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密性。
六、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
1. 本协议的签订、效力、解释、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;
2. 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,应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七、协议生效与终止
1.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;
2.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生效之日起5年,期满后自动终止;
3.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,如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,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,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八、其他条款
1. 本协议一式两份,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;
2. 本协议的修改、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;
3. 本协议未尽事宜,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。
九、附则
1.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、补充或变更,须经双方协商一致,并以书面形式作出;
2. 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。
甲方(盖章): 乙方(盖章):
日期: 日期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