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本协议书是由上海建筑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变更协议书,旨在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,以满足双方的实际需求和利益。<
二、变更内容
1. 原合同中的第三条“工程进度计划”中规定的工期将延长一个月,即从原来的12个月延长至13个月。
2. 原合同中的第五条“工程质量要求”中规定的水泥强度等级将提高一级,即从原来的C30提高至C35。
3. 原合同中的第七条“工程款支付方式”中规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将有所调整,即每个月支付工程总款项的15%。
4. 原合同中的第八条“违约责任”中规定的违约金将提高,即从原来的合同总价的2%提高至3%。
5. 原合同中的第九条“争议解决方式”中规定的仲裁机构将更改为上海市仲裁委员会。
6. 原合同中的第十条“合同解除和终止”中规定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将更改为甲方支付违约金后,可以解除合同。
7. 原合同中的第十一条“其他事项”中增加一条规定,即双方协商后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。
三、变更原因
由于工程实际情况与原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存在一定差异,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要求,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。
四、变更过程
1. 双方通过电话、邮件等方式进行初步沟通,确定变更的内容和原因。
2. 双方约定时间和地点进行面谈,就变更的具体细节进行讨论和协商。
3. 双方在面谈过程中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意见,起草本协议书并进行签字盖章。
五、变更效力
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,具有与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。
六、违约责任
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,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
七、争议解决
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书过程中发生争议,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。协商不成的,应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。
八、其他事项
本协议书未约定的事项,由双方协商决定并书面确认。
九、签署
本协议书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,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。
上海建筑公司:_______________
甲方:_______________________
签字日期:___________________