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原标题:地产商人因股权纠纷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他本人竟是在逃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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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/付中
编辑/宋建华
两份强制执行申请书显示,黑龙江籍地产商人刘太国针对一起民事案件,两次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然而,深一度记者了解到,刘太国因涉嫌犯罪,状态属于“刑拘在逃”。
在逃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
一份落款时间为2019年7月19日,向海南省一中院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显示:“委托人(刘太国)因王革新股权转让纠纷强制执行一案,委托两位受委托人作为诉讼代理人,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。”
与授权委托书一起的,还有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,时间同为7月19日,并有刘太国的签名。
6天后,法院再次收到了一份强制执行申请,申请执行人同样为刘太国。
接到申请书后,海南省一中院受理了这起执行案件。根据刘太国的申请,采取执行措施,办理了限制王革新出境的手续。
然而,记者从警方获得的消息却是,在签署授权委托书和强制执行申请书之前,黑龙江七台河市公安局已签发拘留证,决定对刘太国执行拘留,金融公司转让,刘太国属于“刑拘在逃”状态,涉嫌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。
刘太国刑事案件的办案民警对深一度记者表示,日前他也接到反映,称刘太国被追逃后到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,但出于侦查保密的考虑,该警官没有进一步介绍详情。
强制执行申请是否有法律效力?
针对刘太国的强制执行申请,被申请人王革新的律师周玲表示,已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。
“刘太国是在何时、何地,向何人办理了申请执行的授权委托?如果是在国内,那么据我们了解,转让上海执照,刘太国自4月出境后再无回国记录,知情人应当立即报告正在通缉他的公安机关。如果是在国外,其授权委托必须有当地使领馆的认证,转让企业,同时也应报告给通缉他的公安机关。发现犯罪嫌疑人后将踪迹报告给公安机关,是公民的义务。”周玲说。
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九条规定: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,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;没有使领馆的,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,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,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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